3 甲學者主張,關於法規解釋,應依「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乙學者認為,法律公布後,法律規範解釋不需要受到「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所影響。此屬於下列何種法學方法論上之爭論?
(A)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
(B)自由法學與利益法學之爭
(C)目的解釋與文義解釋之爭
(D)目的法學與概念法學之爭
統計: A(3341), B(153), C(1496), D(969), E(0) #1658039
詳解 (共 9 筆)
主觀說與客觀說。
⑴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圖和價值觀。
⑵客觀說認為,法律自從頒佈時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個內在於法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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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說:探求立法者的意思
客觀說:探究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
一.自由法學: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所強調的法律邏輯是虛構的幻想﹔法官要忠於成文法規定﹐但在規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顯然也不會接受這種規定時﹐法官應有創造法律的某種自由裁量權﹐根據正義原則進行判決。
二.利益法學:利益法學將法律規範看成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法官可以通過利益衡量進行造法。該學派主張,雖然「對相互對立的利益進行調整以及對他們的先後順序予以安排,往往是靠立法手段來實現的,然而,由於立法是一般的和指向未來的,所以一項成文法規可能會不足以解決一起已經發生利益衝突的具體案件。如果這種情況發生,那麼就可能有必要確定相關實施並就相互對立的主張中何者應當得以承認的問題做出裁定。」
一與二:正義vs法益(皆同意法官造法)
三.目的法學:該學派認為:
1.法律體系的完美邏輯是錯誤的,法律必然有漏洞。2.成文法並非唯一法源。
3.反駁概念法學禁止司法造法之觀念,承認司法亦可造法,以補缺拾漏。
4.法律必然牽涉到價值判斷,單純之法律邏輯已經無法符合法律的社會期待觀。
四.概念法學:概念法學源自羅馬法,認為一切法律問題皆可依照「法律概念計算」而的出最終答案,而「崇拜邏輯、排觸價值判斷」是概念法學的寫照
三與四:邏輯vs價值判斷 事前價值判斷vs事後法律邏輯
有關責任與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4司五
(A)「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均屬法律責任(B)法律責任之追究,應以「客觀主義」為基礎(C)大部分之責任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或因當事人違反所約定之義務 (D)損害賠償係屬責任而非屬義務。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表現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為及其實害。主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危險性格即反覆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
法律解釋的方法
⑴文義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⑵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瞭解法律的含義。
⑶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係來解釋法律。
⑷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裡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法律解釋的目標
主觀說與客觀說。
⑴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圖和價值觀。
⑵客觀說認為,法律自從頒佈時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釋的目標就是探求這個內在於法律的意旨。
法學學派
一、概念法學派:
「概念法學」源自「羅馬法」,認為「一切法律問題」皆可依照「法律概念計算」而出的最終答案,而「崇拜邏輯、排觸價值判斷」是「概念法學」的寫照。
二、自由法學派:
而後興起之「自由法學」,正是作為「批判概念法學」的角色,與現今之「英美法體系」相似之處甚多。「自由法學派」認為:
(一)「法律體系」的「完美邏輯」是「錯誤的」,法律必然「有漏洞」。
(二)「承文法」並非「唯一法源」。
(三)反駁「概念法學禁止司法造法」之觀念,「承認司法亦可造法」,以「補缺拾漏」。
(四)「法律」必然「牽涉」到「價值判斷」,單純之「法律邏輯」已經「無法符合」法律的「社會期待觀」。
三.利益法學:
反對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觀點,即假定現行法律制度是沒有漏洞的,法官只要通過適當的邏輯推論,就可以從現行的實在法演繹出正確的判決。他們認為這種假定是毫無根據的,相反地,每一法律制度必然是不完全的和充滿漏洞的;法是立法者為解決相互衝突的各種利益而製定的原則,因而法只表明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勝過另一集團的利益,或雙方的利益都應服從第三個集團或整個社會的利益。這裡所講的利益是從最廣義講的,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為了獲得公正的判決,法官對一定法律,必須首先確定什麼是立法者所要保護的利益。法官決不應像一台按照邏輯機械法則運行的法律自動售貨機,而應是獨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僅應注意法律條文的字句,而且要通過親自對有關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圖,對法律作出評價。法學的任務也在於通過法律和社會生活的研究來促進法官完成這一任務。
四.目的法學:
法律規範的特徵促進某些目的的實現,叧一方面,卻阻礙某些目的的實現;法律規範的一些目的過度實現,可能危及另外一些目的的順利實現。法律規範的特徵的兩面性反映出,法律規範儘管在實現對社會的確定性指引等方面有重大作用,可以消除人的意志反覆無常的弊端,穩定地實現社會正義,但仍有其不完滿之處。而這種不完滿出自法律規範的本性,並非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解決」。認識法律規範的這種兩面性,可以讓我們正確地理解法律的局限性,並通過各種法律或非法律的手段予以彌補,或通過法官的衡平,或通過其他社會規範的配合,最終更好地實現法律目的。
破題:
所謂主客觀,在於除立法者外,到底有沒有類似司法院大官解釋的必要。容不容許法官造法...
立法者導向:主觀制定法律,大致上概念法學派、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都是這種論調
法官導向:客觀使用法律,大致上從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 、目的性解釋都是類似客觀論調。
------------------------------------關鍵字整理-------------
一、制法
分析法學派:惡法亦法
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
二、造法
自由法學派:允許法官造法
概念法學派:視法官為機器
三、用法
純粹法學派:法位階
實證法學派:三段論法
四、管他什麼法
歷史法學派: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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