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判解】63年臺上2235*46年臺上1285【相關法規】刑訴§101-1
63_台上_2235【裁判日期】63/07/10【案由】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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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若行為人意在姦淫,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程度,縱令未達目的,仍應論以強姦未遂,不得論以猥褻。
強制猥褻 實務上認為,強制猥褻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強制性交: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3 甲某日在家喝悶酒,突有乙女業務員上門推銷,甲遂違反乙意願,強行觸摸乙之胸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