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 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間接證據資料進行調查,下列何者並非間接證據?
(A)帳簿憑證
(B)資產淨值
(C)資金流程
(D)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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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104), C(45), D(64), E(0) #1427113

詳解 (共 4 筆)

#1494860

大法官釋字第309號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係對有重大逃漏稅嫌疑之案件,以法律明定其調查方法,如依調查結果,認為足以證明有逃漏稅情事時,並許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以維護其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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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375

第83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下略)


第83-1條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稽徵機關先調查帳簿文據,發現有問題,再報經財政部核准,調查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所以帳簿憑證推定為直接證據而非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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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751

因為憑證是直接證據嗎?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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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339
都有帳簿憑證很好查直接查 直接非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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