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人員的稱謂,下列何者涵蓋範圍最廣義?
(A)刑法所稱的公務員
(B)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務員
(C)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
(D)公務員懲戒法所稱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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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436), C(110), D(16), E(0) #1982850
統計: A(109), B(436), C(110), D(16), E(0) #1982850
詳解 (共 5 筆)
#3671969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
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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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666
國家賠償法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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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253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從第二目來看還需符合與機關權限有關,而比國賠法狹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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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345
一大堆受到公部門委託辦理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者 , 皆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但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 依據國家賠償法皆須負擔賠償責任
EX 義交 , 拖吊車司機
但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 依據國家賠償法皆須負擔賠償責任
EX 義交 , 拖吊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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