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
餘額為所得額
(B)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C)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D)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及土地市場價值按消費者物價
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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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98), C(53), D(39), E(0) #935373
統計: A(261), B(98), C(53), D(39), E(0) #935373
詳解 (共 1 筆)
#1150199
所得稅法 #14-4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A)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A)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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