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哪些是國小附設幼兒園應獨立設置的空間,不可與國小共用?
甲、盥洗室 乙、健康中心 丙、辦公室丁、廚房 戊、室外活動空間 己、教保準備室
(A)甲乙
(B)乙己
(C)丙丁
(D)甲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5), B(149), C(246), D(5261), E(0) #1306115
統計: A(145), B(149), C(246), D(5261), E(0) #1306115
詳解 (共 8 筆)
#3904544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引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7
27
0
#3312967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08.15)
第 7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整理成表格
|
空間 |
附設於國小內 |
附設於國中以上學校內 |
設於公寓大廈內 |
|
1.室內活動室 |
應獨立設置 |
應獨立設置 |
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
|
2.室外活動空間 |
|||
|
3.盥洗室(含廁所) |
|||
|
4.健康中心 |
得與國小共用 |
||
|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
|||
|
6.廚房 |
得與國中以上學校共用 |
參考資料:
10
0
#5388439
國小附設幼兒園不可共用: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
國小附設幼兒園可共用: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
8
0
#6599133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七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