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警察職權之行使,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A) 於路口裝設監視器
(B) 對特種工商業實施臨檢
(C) 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
(D) 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以目視進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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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83), C(58), D(1622), E(0) #1252425

詳解 (共 2 筆)

#3998697

警職法第11條: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III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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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共 2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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