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具備之成立要件
(B)欠缺成立要件之法律行為為不成立
(C)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
(D)欠缺生效要件之法律行為一律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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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1), C(96), D(882), E(0) #2455573
統計: A(33), B(61), C(96), D(882), E(0) #2455573
詳解 (共 4 筆)
#4466941
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
若一個法律行為能夠在法律上完全地發生當事人所想要產生的效果,則必須具備該法律行為所應具備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前者通常指的是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標的與意思表示三者。 而生效要件通常指的是當事人須具備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妥適,意思表示必須沒有瑕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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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383
欠缺成立要件之法律行為,乃「不成立」;具備成立要件而欠缺生效要件者, 即有瑕疵,為兼顧當事人意思自主、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之維護,有瑕疵之法 律行為非一概無效,而有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三種不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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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396
法律行為具備成立 要件及有效要件時,即為完全之法律行為,完全有效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所欲之私法上效力 當然發生。至於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而不具備生效要件者,則依其生效要件之欠缺情形而定其效果,稱之為 不完全之法律行 為,其情形有三:即無效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及效力未定之法 律行 為三種,此等不完全之法律行為究生何種效果,法律有設一般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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