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的愛犬小白於校園內走失,甲當天在校園公布欄張貼尋犬廣告,聲明如可幫忙尋回愛犬,願意 致贈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為謝禮。其後,乙丙同時發現小白在校園四處亂跑,遂合力抓住小 白送還給甲。乙為取得謝禮,連日四處在校園尋找小白,而丙並不知道甲曾張貼尋犬廣告只是偶 然路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知道有尋犬廣告,故不得向甲請求報酬
(B)乙丙同時尋獲小白,但因為丙不知道甲的聯絡方式,無從通知甲,故僅有乙有報酬請求權
(C)乙丙同時尋獲小白,乙丙皆有報酬請求權;甲善意給付謝禮 5,000 元於最先通知的乙後,若丙 又向甲請求報酬,甲仍須給付 5,000 元予丙
(D)乙丙同時尋獲小白,乙丙皆有報酬請求權,乙丙應共同取得 5,000 元謝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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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3), C(91), D(1574), E(0) #245557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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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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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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