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未受委任、沒有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因此管理人對於本人僅有通知義務,並無報告等 計算義務
(B)無因管理經本人之承認後,視為成立委任契約
(C)為維護本人利益,管理人即使未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管理所 生之損害,即使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D)管理人以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而管理事務,因而得向本人請求代其 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不以本人所得之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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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68), C(150), D(410), E(0) #2455581

詳解 (共 6 筆)

#4562175
A 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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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620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
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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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634
第 173 條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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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79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為未受委任、沒有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因此管理人對於本人僅有通知義務,並無報告等計算義務

民法第 173 條
Ⅰ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Ⅱ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民法第 540 條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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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因管理經本人之承認後,視為成立委任契約

民法第178條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乃適用委任之規定,並非視為成立委任契約。
ㅤㅤ

(C) 為維護本人利益,管理人即使未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管理所生之損害,即使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 174 條
Ⅰ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Ⅱ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ㅤㅤ

(D) 管理人以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而管理事務,因而得向本人請求代其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不以本人所得之利益為限

民法第 176 條第1項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是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本人始須就自己所得之利益為限負對於管理人之義務。

民法第 177 條第1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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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769
D是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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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859
C沒講但書...如何推知  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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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10987
未解鎖
(A) 委任於無因管理準用第 5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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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7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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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173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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