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時效完成而取得動產所有權之效力,僅向後發生,不發生溯及之效力
(B)時效取得所有權性質上為原始取得,原存在該物上之一切權利均歸消滅
(C)取得時效完成後,雖未經占有人主張,法院亦得依職權適用之
(D)占有人依時效取得所有權後,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但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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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13), C(201), D(429), E(0) #2455588
統計: A(63), B(113), C(201), D(429), E(0) #2455588
詳解 (共 5 筆)
#4977109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應為原始取得一種,即該所有權 取得不繼受前手之負擔和瑕疵,此外我國對於不動產時效取得 之不動產,效力自依法登記完畢之日起才發生,占有人已具備 其他時效取得法定要件後,僅係取得登記請求權,得依其主觀 意思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但在未辦畢登記前,仍屬於無權占 有狀態,並且該取得之效力並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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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478
想請問C選項有無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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