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過世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有乙妻、丙子,惟甲在遺囑中交代要將所有 之遺產 100 萬元遺贈給第三人丁女,乙、丙、丁各分得甲之遺產若干?
(A)乙繼承甲之遺產 25 萬元,丙繼承甲之遺產 25 萬元,丁受遺贈甲之遺產 50 萬元
(B)乙繼承甲之遺產 50 萬元,丙繼承甲之遺產 50 萬元,丁受遺贈甲之遺產 0 元
(C)乙繼承甲之遺產 40 萬元,丙繼承甲之遺產 40 萬元,丁受遺贈甲之遺產 20 萬元
(D)乙繼承甲之遺產 12 萬 5 千元,丙繼承甲之遺產 12 萬 5 千元,丁受遺贈甲之遺產 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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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6), B(84), C(46), D(55), E(0) #2455594

詳解 (共 2 筆)

#4271637

民法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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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應繼分:100萬/2=50萬

乙丙特留分:50萬/2=25萬

丁受遺贈:100萬-25萬-25萬=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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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170

按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得自由處分遺產

復按1144條,配偶與直卑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次按1223,配偶與直卑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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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44、1223條之規定,乙丙之特留分為四分之一。
本案中,甲遺囑表示全部遺產遺贈丁,顯侵害乙丙特留分
甲死亡後遺產為1000萬元,乙丙之特留分依前述規定為各25萬元
因此,乙丙各分得25萬元,丁分得剩餘之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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