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因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
(B)因夫妻之一方之聲請
(C)因債權人之聲請
(D)因夫妻不同居已達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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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405), C(37), D(55), E(0) #2455590

詳解 (共 6 筆)

#4334298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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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527

什麼叫分別財產制呢?簡單的說,就是原本是老公的就是老公的,原本是老婆的就是老婆的,乾淨又單純,一旦離婚,也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但如果夫妻兩人在結婚的時候,沒有特別約定好夫妻財產制,法律上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一旦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時候,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

有些夫妻沒有打算離婚,或是暫時還沒有要處理離婚的問題,或者是夫妻已經分居一段時間,但不希望婚後剩餘財產的計算持續下去,對方越分越多錢,就可能會自行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辦理的話,夫妻之一方也可以單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而在民法第1010條所定的各項情形下,法院就有可能依一方之聲請,裁定宣告原本是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在裁定確定後,夫妻各自增加的財產就不用再分給對方。

不過,特別要注意的是,雖然如此,過去已經產生的剩餘財產差額,對方一樣有權利分配,所以要不就是在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同時拋棄分配財產的權利,否則即使走法院的聲請程序,過去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樣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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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820
AC選項皆已修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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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627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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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91
民法第 1010 條
Ⅰ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Ⅱ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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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351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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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86432
未解鎖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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