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受扶養人之遺產酌給請求權,應向下列何者請求?
(A)繼承人
(B)法院
(C)親屬會議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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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08), C(458), D(3), E(0) #245559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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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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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遺產酌給規定在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因此請求酌給遺產必須先請求召開親屬會議,定出遺產酌給的數額以後,再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 因此,遺產酌給請求權事實上包含了「定金額請求權」和「酌給請求權」兩者,並由繼承人向之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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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
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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