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下列何種案件,不包括在內?
(A)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B)經復查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C)經訴願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D)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再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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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7), C(487), D(132), E(0) #3171627
統計: A(57), B(37), C(487), D(132), E(0) #3171627
詳解 (共 2 筆)
#6496510
稅捐稽徵法第34條
1、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2、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第一項所稱確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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