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A)直轄市
(B)縣
(C)鄉
(D)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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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3), C(317), D(3813), E(0) #131577
統計: A(55), B(13), C(317), D(3813), E(0) #131577
詳解 (共 3 筆)
#1083341
這題是否有些奇怪?鄉不是也沒有在憲增裡嗎?鄉鎮市不是地制法才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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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0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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