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 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 易所得或損失應如何處理?
(A)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
(B)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C)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證券交易損失可以自所得額中減除
(D)停止課徵所得稅,但期貨交易損失可以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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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10), C(26), D(5), E(0) #424847

詳解 (共 1 筆)

#743096
#24-2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 (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 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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