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A、B、C、D描述,何者有誤?
(A)家長會推派代表,其中並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B)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及無障礙網頁之管理與維護。
(C)本會至委員九至十三人,執行秘書由特教組長擔任。
(D)協助重新安置特殊需求明顯改變或對原安置有不適應之學生。
(E)以上描述皆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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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7), C(223), D(82), E(80) #2199529

詳解 (共 3 筆)

#38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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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02.12.04)

3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4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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