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現行稅法,有價證券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員工分紅配股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列課稅
(B)員工分紅配股屬員工之營利所得,按面額認列課稅
(C)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之時價超過面額的差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D)證券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按賣價與買價差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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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27), C(71), D(16), E(0) #339834
統計: A(427), B(27), C(71), D(16), E(0) #339834
詳解 (共 5 筆)
#524537
A~C
依財政部99.3.12台財稅第09900025480號,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投資發行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起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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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35
(D)
第 4-1 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
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
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
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第 14-2 條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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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44
請問...其他選項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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