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信託業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個別委託人契約採分別管理
(B)得與委託人以契約約定採集合管理、分別記帳
(C)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D)集合管理運用得發行受益證券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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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4), C(78), D(477), E(0) #3660778
統計: A(56), B(54), C(78), D(477), E(0) #3660778
詳解 (共 5 筆)
#7566556
「特定」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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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3088
(A)得依個別委託人契約採分別管理。
金錢信託可採單獨管理。
(B)得與委託人以契約約定採集合管理、分別記帳。
(B)得與委託人以契約約定採集合管理、分別記帳。
金錢信託得約定集合管理。
(C)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C)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D)集合管理運用得發行受益證券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運用。
依信託法規,向不特定多數人發行受益證券募集資金並為其利益而運用之機制,稱為「共同信託基金」,而非一般的金錢信託集合管理運用。
1.集合管理運用:通常是針對「特定人」(例如:銀行找來既有的特定客戶,問他們要不要把錢集合起來)。
2.發行受益證券向大眾募資:如果可以公開發行受益證券、在市場上大肆向「全台灣不特定的每個人」拉生意,要大家投錢,這在法律上叫做「共同信託基金」(概念很像平常買的共同基金),不屬於一般的集合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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