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郵件之資費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之資費訂定,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B)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後實施
(C)明信片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D)信函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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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300), C(974), D(2873), E(0) #2817967
統計: A(79), B(300), C(974), D(2873), E(0) #2817967
詳解 (共 10 筆)
#5642970
<郵政法第14條>
1.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D)
1.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D)
2.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B)
3.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A)
<郵政法第6條1項>
------------------------------------------<郵政法第6條1項>
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一、明信片(C).二、郵簡.三、信函
(A) 郵件之資費訂定,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郵政法第14條3項)
(B) 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後實施(郵政法第14條2項)
O(C) 明信片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郵政法第14條1項)
(D) 信函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郵政法第14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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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230
(A) 郵件之資費訂定,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郵政法第14條III】
(B) 包裹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後實施---【郵政法第14條II】
(C) 明信片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郵政法第14條I】
(D) 信函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郵政法第14條I】
【郵政法第14條】
I 第六條第一項(專營權:明信片、郵簡、信函)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II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包裏),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III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郵政法第14條】
I 第六條第一項(專營權:明信片、郵簡、信函)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II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包裏),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III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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