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據實說明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
(B)未據實說明的情形,包括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C)未據實說明的結果,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D)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不得為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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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10), C(477), D(3259), E(0) #2817972
統計: A(143), B(110), C(477), D(3259), E(0) #2817972
詳解 (共 7 筆)
#5650206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5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誠實義務及保險人之契約解除權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ut,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6條 解除保險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第21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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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應據實說明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
應據實說明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
未據實說明的情形,包括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未據實說明的結果,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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