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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_新進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服務組:法學緒論、民法概要(總則、物權、債編租賃第二章第五節) 及政府採購法#96916 | 科目:國營事業◆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_新進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服務組:法學緒論、民法概要(總則、物權、債編租賃第二章第五節) 及政府採購法#96916

年份:104年

科目:國營事業◆法學緒論

3.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離職後 1 年內與處理離職前 1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B)離職後 2 年內與處理離職前 3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C)離職後 3 年內與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D)離職後 4 年內與處理離職前 7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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