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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共同科目: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2686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共同科目: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2686

年份:111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3.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為下列何者之定義?
(A)無權處分
(B)無因管理
(C)侵權行為
(D)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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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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