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幾萬元以下罰鍰?
(A)二萬元
(B)三萬元
(C)四萬元
(D)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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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49), C(6), D(2322), E(0) #1765493

詳解 (共 5 筆)

#2667806

社維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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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01

社維法81條


第一款媒合

第二款意圖媒合而拉客


3日以下拘留,1萬以上5萬以下罰緩;情節重大,加重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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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6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是本法裡面罰最重的。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而媒合性交直接就罰了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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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21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媒合性交易、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    (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成立性交易專區)    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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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969
第81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2)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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