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幾萬元以下罰鍰?
(A)二萬元
(B)三萬元
(C)四萬元
(D)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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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49), C(6), D(2322), E(0) #1765493
統計: A(15), B(849), C(6), D(2322), E(0) #1765493
詳解 (共 5 筆)
#2667806
社維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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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01
社維法81條
第一款媒合
第二款意圖媒合而拉客
3日以下拘留,1萬以上5萬以下罰緩;情節重大,加重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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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6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是本法裡面罰最重的。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而媒合性交直接就罰了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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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21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媒合性交易、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 (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成立性交易專區) 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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