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範圍?
(A)警棍
(B)警銬
(C)防暴網
(D)警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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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55), C(63), D(2629), E(0) #176549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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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 

第 2 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
(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
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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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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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

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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