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
手段為之。」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適用?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2), B(429), C(0), D(1791), E(0) #1765504
統計: A(162), B(429), C(0), D(1791), E(0) #1765504
詳解 (共 5 筆)
#2689502
| 第 3 條 | 1.比例原則 2.目的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3.誠信原則
|
72
2
#2775537
以前會有警察使用釣魚手法,誘拐民眾犯案,民眾掉入陷阱後,再予以開罰...以增加績效
所以才會制訂這個法條
17
2
#464443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