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中央立法之事項?
(A)警察勤務機構勤務之實施
(B)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C)警察教育教材之標準
(D)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統計: A(160), B(372), C(2405), D(134), E(0) #1765506
詳解 (共 8 筆)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中央立法事項)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
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
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
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
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C)警察教育教材之標準
中央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A)警察勤務機構勤務之實施
(B)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D)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ABD 為 直轄市政府立法並執行、縣市政府立法並執行,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5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A B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D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6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A B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D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