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中央立法之事項?
(A)警察勤務機構勤務之實施
(B)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C)警察教育教材之標準
(D)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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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372), C(2405), D(134), E(0) #1765506

詳解 (共 8 筆)

#2667883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中央立法事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
    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
    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
    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
    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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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990
有實施就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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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74
警察法第3條前段就告訴我們:警察官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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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534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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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874
3條(由中央立法之事項)   本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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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333
3條(由中央立法之事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第4條(刪除) 第5條(由縣立法之事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第6條(由直轄市立法之事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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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204

(C)警察教育教材之標準


中央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制、規、育、制、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執行之,或交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A)警察勤務機構勤務之實施

(B)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D)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

 

ABD 為 直轄市政府立法並執行、縣市政府立法並執行,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5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A  B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D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6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A  B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D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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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001
第3條(由中央立法之事項)本法第三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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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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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由中央立法之事項)   本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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