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 果為何?
(A)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B)董事當然解任
(C)所設定質權當然失其效力
(D)董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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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28), C(14), D(1), E(0) #2474549

詳解 (共 1 筆)

#4305640

公司法 第197-1條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
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
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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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6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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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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