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 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百
(B)百分之一百五十
(C)百分之二百
(D)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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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 C(165), D(3), E(0) #2474548

詳解 (共 2 筆)

#4305637

證券交易法 第28-4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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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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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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