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有關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有隨時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B)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C)行政院提請立法院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
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D)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
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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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3), C(11), D(15), E(0) #3122451
統計: A(210), B(13), C(11), D(15), E(0) #3122451
詳解 (共 5 筆)
#5877246
憲法有關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委員有隨時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這裡的關鍵是「在開會時」,而非「隨時」。雖然質詢是重要的監督權力,但並非毫無時間限制的「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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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I.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A),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B)。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C)。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D)。 III.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IV.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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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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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院提請立法院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 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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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 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後段:「……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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