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商業組織中對債務清償負有限責任者為
(A)獨資企業
(B)合夥企業
(C)無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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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78), C(56), D(3464), E(0) #181110
統計: A(57), B(78), C(56), D(3464), E(0) #181110
詳解 (共 1 筆)
#2491012
一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有限負責,依出資多寡來決定負多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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