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A)胎兒就其可享受利益之部分
(B)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C)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D)獨資商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0), B(313), C(714), D(4193), E(0) #1781878
統計: A(320), B(313), C(714), D(4193), E(0) #1781878
詳解 (共 10 筆)
#2949761
(A)胎兒就可享受利益之部分---民訴第40條第二項
(B)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民訴第40條第三項
(C)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
(D)獨資商號---依據裁判字號44年台上字第271號,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裁判字號: | 44年台上字第271號 |
案由摘要: | 返還房屋 |
裁判日期: | 民國 44 年 03 月 17 日 |
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 34.12.26 ) |
要旨: | 某商行為某甲獨資經營,固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但某甲在一、二兩審既以法定代理人名義,代其自己獨資經營之某商行而為訴訟行為,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祇應於當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糾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
185
0
#3098475
判例的意思是說:甲獨自經營商行,這間商行並沒有當事人能力。而打官司時,甲都自己當商行的法定代理人。法官說這樣子乾脆就讓甲(自然人)做訴訟的當事人就好;不需要拐彎抹角先讓商行成為訴訟當事人,再由甲代理商行(何況商行根本沒當事人能力)。所以當事人欄需要修改一下,實際上打官司的程序並不受影響。
我想這間商行不被認為是「非法人團體」的關鍵在於「團體」,因為其實只有甲自己在經營,沒別人了,不符合團體的定義。
131
0
#4381141
商號則有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明定具有當事人能力者,以下何者為非?
(A)商號
(B)行政機關
(C)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D)法人經破產宣告者
31
1
#4343639
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271號判例意旨
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
故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也是沒法人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