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因不滿市政府將部分魚塭劃入環保公園,率眾抗議,並於市政府召開之協調會上,當眾辱罵機關代表
乙課長「XXX(三字經)」後離去。甲犯何罪?
(A)不成立犯罪
(B)妨害公務執行罪
(C)侮辱公務員罪
(D)誹謗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3), B(144), C(6934), D(437), E(0) #2052606
統計: A(383), B(144), C(6934), D(437), E(0) #2052606
詳解 (共 8 筆)
#4264292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25
0
#6460115
不要跟憲判字113年第5號搞混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段侮辱公務員還在
後段侮辱職務違憲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