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二者適用不同之損害賠償規定
(B)二者適用不同之強制執行規定
(C)二者之救濟管道原則上不同
(D)二者對於自然人行為能力之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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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5), B(1641), C(1887), D(8688), E(0) #2354040
統計: A(1175), B(1641), C(1887), D(8688), E(0) #2354040
詳解 (共 6 筆)
#4142129
行程法22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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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718
回4F
刑法第18條 是指 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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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090
(D) 二者對於自然人行為能力之規定不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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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由民法統一規定的,適用於所有法律行為(無論公法或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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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成年人(18歲以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適用於簽契約(私法)、也適用於行政申請(公法)
→ 所以,「行為能力的規定是共通適用的」,不是依公法或私法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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