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規則
(B)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應定名為規則
(C)自治規則,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D)自治規則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應有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之授權
統計: A(720), B(6219), C(4029), D(2439), E(0) #2354045
詳解 (共 10 筆)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茲依題意分述說明其兩者差異如下:
(一)名稱不同:
1.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命令名稱=自治規則名稱=委辦規則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B)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應定名為規則
->改為"得"
因為按照"性質",名稱可以叫規程、規則或是細則...等等~
p.s:題目"應"是硬性規定只能叫規則,"得"視性質而命名!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自治規則不能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吧....
關於(D)選項 : (D)自治規則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者,應有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之授權 其敘述正確。
因為 地方自治規則 也可像中央的「行政命令」一樣,依其規範事項屬性,分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依地制§27,承認地方也可「依法定職權」訂立「命令」)
而有純粹對內拘束機關的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 v.s. 可能直接or間接對外部人民發生效力如中央法規命令、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般的屬性差異分別,單純從「自治規則」四字觀之,難以分辨 > <
如果規範事項對內→位階與效力,低於中央的行政規則
如果規範事項對外→位階與效力,不一定低於中央的行政規則
※實務案例可以參考這裡>>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data_id=18411
參考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