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B)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C)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D)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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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621), C(357), D(2185), E(0) #1858318
統計: A(184), B(1621), C(357), D(2185), E(0) #1858318
詳解 (共 10 筆)
#2976254
地方制度法
(A) 第4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議會
(B) 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C)(D)第48條 第二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 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 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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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685
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D
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
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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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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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924
補充B選項: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是立法委員1/4以上請求或總統咨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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