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A)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B)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C)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D)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統計: A(187), B(5384), C(214), D(313), E(0) #1858320
詳解 (共 4 筆)
A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10月9日
解釋爭點:遺贈法第20條限配偶間贈與免稅違平等原則?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B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9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10月31日
解釋爭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C
解釋字號:釋字第 62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6年6月8日
解釋爭點: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