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
(A)所得稅總收入 10%
(B)證券交易稅總收入 10%
(C)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D)貨物稅總收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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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909), C(1032), D(509), E(0) #3274101
統計: A(172), B(1909), C(1032), D(509), E(0) #3274101
詳解 (共 10 筆)
#6160978
中央统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3條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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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182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
(A) 所得稅總收入 10%
(B) 證券交易稅總收入 10%
(C)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D) 貨物稅總收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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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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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下列何者錯誤?
(A) 所得稅收入 10%
(B) 土地增值稅收入 10%
(C) 貨物稅收入 10%
(D) 營業稅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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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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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轄市之土地增值稅收入之 20%
(B) 縣(市)之土地增值稅收入之 20%
(C) 所得稅總收入 10%
(D) 貨物稅總收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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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268
30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
x(A) 所得稅總收入 10% (已更改法條-所得稅總收入 11%)
✓(B) 證券交易稅總收入 10%
x(C)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已更改法條--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
(D) 貨物稅總收入 10%
x(A) 所得稅總收入 10% (已更改法條-所得稅總收入 11%)
✓(B) 證券交易稅總收入 10%
x(C)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已更改法條--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
(D) 貨物稅總收入 10%
(停用)中央统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3條(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舊)財政收支劃分法
§8Ⅱ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11%、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8Ⅱ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11%、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新)財政收支劃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第 8 條法條有更改!!!!)
第 8 條
1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2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第 8 條法條有更改!!!!)
第 8 條
1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2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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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7041
證券交易稅(證交稅)的稅收不屬於中央統籌分配款的財源,而是中央政府的獨自稅收(獨分稅),意即證交稅的稅款全數歸屬於中央國庫。
證券交易稅為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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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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