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下列何者並非公同關係?
(A)祭祀公業關係
(B)親屬關係
(C)繼承關係
(D)合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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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2), B(2880), C(774), D(534), E(0) #2988969
統計: A(982), B(2880), C(774), D(534), E(0) #2988969
詳解 (共 4 筆)
#5593144
太扯了 怎麼每個都想賺阿!?
公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
所謂「公同關係」,是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C)
(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有(D)
(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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