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婚生子女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B)夫或妻任一方均得提起否認之訴
(C)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須於子女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D)法院得為子女利益依職權提起否認之訴
統計: A(471), B(3407), C(550), D(790), E(0) #2455765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推定:意思類似於「假設」。主要是為了避免舉證的麻煩與困難,所以法律先預設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以推翻這個效果。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當事人
(一)由民法第1063條可知,夫妻之一方為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
(二)子女
依大法官釋字五八七號之意旨,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關於子女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部分,係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因此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其並要求修法檢討。故依現行之第1063條第2項,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成年後二年內以得為之。
(三)親生父
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雖表示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473號及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關於子女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部分不再援用,但釋字第五八七號對於生父是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部分,則表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也就是說,目前依法律親生父親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關於否認之訴考題
關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A夫於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B)B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C)C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為非婚生子女,於成年後,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D)D生父於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整理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知。 ➡️可於成年後兩年內提之
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身子女者,不可舉證推翻該推定。 ➡️可舉證為父母子女
夫妻之一方若有主張該子女為婚生子女者,不須負舉證責任。 ➡️同第一項
夫妻之一方若有主張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須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