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竊取乙客運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之加儲油設施後,甲即非法銷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並予以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儲油設施屬於乙所有,主管機關不得扣留、沒入之
(B)主管機關得扣留加儲油設施
(C)主管機關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
(D)若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9), B(2141), C(205), D(939), E(0) #3295665
統計: A(569), B(2141), C(205), D(939), E(0) #3295665
詳解 (共 10 筆)
#6233627
B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即得扣留(行政罰§36)
D 物之所有人要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沒入(行政罰§22)
ㅤㅤ
扣留性質上是程序行為,可以理解成是在有下一步動作前暫時的過程,所以限制比較少
沒入則是結果,可以直接從人手中奪去所有權,條件也理所當然地嚴格了
171
2
#7261268
扣留(較輕微)跟沒入不一樣
D選項 修正
行政行政罰法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附註 扣留相關法條
19.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20. 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21.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
之。
22.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
得毀棄之。
23. 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20. 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21.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
之。
22.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
得毀棄之。
23. 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0
0
#7031988
(A)加儲油設施屬於乙所有,主管機關不得扣留、沒入之 (不得沒入、得扣留)
(B)主管機關得扣留加儲油設施
(C)主管機關應沒入乙之加儲油設施 (不得沒入)
(D)若乙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加儲油設施 (故意或重大過失)
本題涉及的法條
行政罰法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行政罰法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