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營造物之利用,是否為公法關係,應從使用規則之內容判斷之
(B)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營造物主體仍得自由決定其利用關係
(C)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其利用關係須採公法關係
(D)公營造物用物之利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亦可能是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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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048), C(2174), D(187), E(0) #3295652
統計: A(131), B(1048), C(2174), D(187), E(0) #3295652
詳解 (共 10 筆)
#6200539
次按營造物用公物之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亦可能是私法關係 。如果營造物之組織形態係公法形態,則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 也可能是私法關係。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形態時,營造物主體對其行 政方式享有自由,得選擇其使用關係為公法或私法,營造物主體究係 選擇何種關係,應從使用規則之內容判斷之。例如:當其運用「規費 」乙語,可認為屬公法性質,而其使用「報酬」乙語,表示屬私法性 質。總而言之,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 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是,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 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之原則,應 依該管行政主體之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之意思,則應從當時 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之內容,予以認定。舉凡使用規則之形式 (自治規章或一般的交易條件)、經常適用之法律形式(例如:以行 政處分之廢止方式或以民法上通知方式解除某一法律關係)、費用( 規章或報酬)及指示應循何種法律救濟途徑等,均可作為判斷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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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430
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先看——設置法規
後看——利用規則(可變更公私)
公:強制性(學校學費)——訴願、行訴
私:非強制(果菜市場租賃)——民訴
例外——必公法,不可變更(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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