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停職為懲戒處分之一種
(B)停職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不得執行職務
(C)停職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D)復職令送達停職人員後,即生復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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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293), C(2374), D(458), E(0) #3295648
統計: A(356), B(293), C(2374), D(458), E(0) #3295648
詳解 (共 10 筆)
#6192560
(D) 復職令送達停職人員後,即生復職之法律效果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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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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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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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805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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