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羅聖朋(D. Rosenbloom)從法律途徑論述公共組織的特性,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為避免獨立管制委員會濫權,必須容許政治因素持續干擾與介入
(B)公共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時,應享有獨立地位
(C)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組織設計大多採取委員會形態
(D)公共組織嚴格禁止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
統計: A(5512), B(556), C(468), D(1196), E(0) #1510168
詳解 (共 10 筆)
羅聖朋(D. Rosenbloom)從法律途徑論述公共組織的特性:
ㄧ、管理途徑:強調 經濟、效率、效能(3E)。
二、政治途徑:強調 多元表達、回應、課責(3R)。
三、「法律途徑」的設計: (一) 乃在建立公平的裁決與化解衝突爭議結構,並讓對抗的雙方能夠提出其爭議論點,詮釋使用規則之證據以解釋自我行為及意圖。 (二) 其特徵為 : 1.「獨立性」; 2.「委員會」的形式; 3.「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 4.「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 5.「裁決」的人事配套; 6.另類的爭議化解。
法律途徑的行政組織特徵為:
1.獨立性:行政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應具有獨立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
2.委員會的形式:當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其組織設計的形式大都是委員會,而非首長制。
3.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
4.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聽證的檢察官或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再者,行政法官享有豁免於機關的績效評鑑,甚至他們應在不同機關間輪調,以避免過度支持某一單位的政策觀點。此外,片面的接觸也被禁止之列,尤其是機關首長應禁止和行政法官討論有關裁決的事件,同樣地,機關中若有人從事起訴和調查功能,亦須禁止其與行政法官接觸,除非它是屬於公聽的一部份。
5.裁決的人事配套:行政機關的裁決活動會採行類似審判的程序,所以除了上述的獨立聽證法官外,還須有若干配套措施,如調查和起訴等職位;此外,起訴人員在處理相關的陳情案件時,亦有賴研究人員、簡報人員和分析人員等的協助。
6.另類的爭議化解:是種比傳統性裁決更具彈性的衝突處理制度,其中兩部法律有此有關,包括『商規則訂定法』和『行政爭議化解法』。在協商規則訂定法中,允許行政機關基於協商的共識基礎取發展所研議的規則,其目的在於助益規則的訂定,以及降低挑戰機關規則的興訟。此外,行政機關甚至可以使用調整或其他的促進方式為之,並培養專業人才,以促進另類的爭議化解能在契約或其他法律衝突中被廣泛應用。
(三)總之,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強調強立性而非層級性」,「講究程度的公平與規則而非效率」,「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甚至在另類爭議的化解中,在乎權威的分享和回應。
個人認為這沒什麼好抨擊的,本來阿摩這個制度就是希望更多人發言,看詳解需要鑽石,不想花錢就多發言,以發言來獲得鑽石,就能觀看他人的言論,個人認為這是個良性循環,畢竟寫出自己的觀點,或整理,或收尋都是需要時間的,每個人一天的時間都一樣,每個人也都在為了自己的目標而努力,那麼為何要要求他人無私的奉獻自身的時間,來為他人解答呢?
因此,鎖或不鎖,都視個人的意願,看不慣的人大可自己搜索所需資料,網絡資料何其多,何必如此抨擊?
以上言論純屬個人抒發,看不慣者勿見怪,只是常常看到一些人在說那些鎖言的不是......。本人剛進阿摩時也曾覺得那些鎖言的人不太好,因為沒鑽看不到,有問題無法解,所以就自己搜索資料,並發表個人言論,有的資料收尋一下就有,有的卻要花費好些時間,因此前者我不鎖,後者就不一定,如此逐漸累積,也就有鑽了。
本人攢鑽不是為了錢,純粹為了觀看其他人的言論,我沒有花費一毛錢買鑽,只要多發言,就絕不會有不能看的問題,所以讓我們多發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