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宣告政黨解散判決之理由,包括政黨之行為危害統治秩序
(B)聲請宣告政黨解散判決時,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得檢附證據
(C)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且聲請機關逾期未補正時,應裁定不予解散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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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69), C(166), D(271), E(0) #301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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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824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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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971

(A) 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宣告政黨解散判決之理由,包括政黨之行為危害統治秩序→釋字644號解釋: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違憲

(B) 聲請宣告政黨解散判決時,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得檢附證據→判決前由聲請機關檢附

憲法訴訟法§79
聲請機關就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應檢附證據。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C)
聲請機關就前項經裁定不受理之同一原因事實案件,不得更行聲請。

憲法訴訟法§80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D)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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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508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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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518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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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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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9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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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80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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