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案件,若在工業港區域,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 100 公噸至 700 公噸者,由 下列何者負責應變?
(A)經濟部
(B)財政部
(C)科技部
(D)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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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9), C(8), D(156), E(0) #2780751

詳解 (共 4 筆)

#5462779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陸、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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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非海難污染層級: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

非海難應變機關

第二級:由下列機關負責應變,並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1)交通部──商港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港

(3)經濟部──工業專用港

(4)國防部──軍港區域

(5)內政部──國家公園、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

(6)海洋委員會──其他海岸區域及海上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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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陸、分工(組織)及應變層級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交通部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並依下列方式執行應變

1.第一級: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2.第二級: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國防部(軍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3.第三級: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交通部開設之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應變能量已超越其因應能力時。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應變時。

(二)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 經研判為因海難事件導致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交通部應即設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環保署。

2.海上:海巡署。

3.商港區域:交通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4.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5.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6.軍港區域:國防部。

7.國家公園區域:內政部(營建署)。

(三)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署、內政部、外交 部、法務部、國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 海巡署、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科技部、事件發生所在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 機關(構)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 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主要油污染應變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政機關 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應變中心指 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主政 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 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敏感 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結果等, 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內容應至少包 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 及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求, 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染清除與 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及進 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供求償 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握環 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於開設 初期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 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召集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驗 收工作。

(2)經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 完成驗收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 各權責機關接續執行。

 

6.撤除時機

(1)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 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 要求,且經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 估作業。

(3)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 需求將現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 相關工作,並依本計畫分工表進行求償工作。 (五)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 相關訊息。

(六)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 詢顧問。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環保署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並依下列方式執行應 變

1.第一級: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 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及依 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 措施,並視油污染狀況決定是否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

2.第二級: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 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國防部(軍港區域)、內政部( 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 負責應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成立 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據以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3.第三級: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重 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執行應 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應變能 量已超越其因應能力時。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應變時。

(二)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經研判為非因海難事件導致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環保署應 即依本計畫設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成 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油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 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 力、設備資源:

1.海岸:環保署。

2.海上:海巡署。

3.商港區域:交通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

 4.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5.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6.軍港區域:國防部。

7.國家公園區域:內政部(營建署)。

(三)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 部、國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海巡署、 衛福部、農委會、科技部、事件發生所在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機 關(構)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 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主要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政機關 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油污染緊急 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 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 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敏感 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結果等, 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內容應至少包 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 及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求, 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染清除與 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及進 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供求償 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握環 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即應 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 與復原程度,召集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 驗收工作。

(2)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驗收 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各權責機 關接續執行。

 6.撤除時機

(1)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 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 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 估作業。

(3)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 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 ,並依本計畫分工表進行求償工作。

(五)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息 。

(六)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三、依不同災害事件發生類別,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成 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時,有關油污染應變組織架構圖如附件四、分工表如附件五、聯繫名冊如附件六,並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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