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設立乃是「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 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下列關於我國法律扶助相關制度設計敘述何者正 確?
(A)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團體
(B)基金會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提供民眾法律服務
(C)通過申請的民眾,基金會將全額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D)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包含調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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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531), C(175), D(106), E(0) #1591234

詳解 (共 6 筆)

#2539168

(A)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團體

==>法律扶助法第3條 (正確)
(B)基金會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提供民眾法律服務 

==>法律扶助法第3條和第60條 (授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C)通過申請的民眾,基金會將全額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法律扶助法第18條 全部部分
(D)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包含調解、和解 

==>法律扶助法第4條 包含

 

法律扶助法

第3條(基金會之成立及主管機關)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第4條(法律扶助之事項)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法律諮詢。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第18條(准許扶助決定及載明事項)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第60條(主管機關訂定監督管理辦法)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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