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設立乃是「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 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下列關於我國法律扶助相關制度設計敘述何者正 確?
(A)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團體
(B)基金會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提供民眾法律服務
(C)通過申請的民眾,基金會將全額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D)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包含調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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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531), C(175), D(106), E(0) #1591234
統計: A(442), B(531), C(175), D(106), E(0) #1591234
詳解 (共 6 筆)
#2539168
(A)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團體
==>法律扶助法第3條 (正確)
(B)基金會是依《人民團體法》設立,提供民眾法律服務
==>法律扶助法第3條和第60條 (授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C)通過申請的民眾,基金會將全額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法律扶助法第18條 全部或部分
(D)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包含調解、和解
==>法律扶助法第4條 包含
法律扶助法
第3條(基金會之成立及主管機關)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第4條(法律扶助之事項)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法律諮詢。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第18條(准許扶助決定及載明事項)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第60條(主管機關訂定監督管理辦法)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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