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廢止徵收
(B)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撤銷徵收
(C)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不予回復
(D)撤銷或廢止徵收,由縣市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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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8), C(46), D(365), E(0) #528058

詳解 (共 3 筆)

#772078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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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撤銷或廢止徵收,由【縣市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應為……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土地徵收條例

第50條

Ⅰ【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D
Ⅱ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Ⅲ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Ⅳ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Ⅳ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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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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