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有關修習本校教育學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暑
修,外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B)師資生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教育學
程修業期程,最長以二年為限;
(C)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科目及其學
分數,可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亦可計入畢業學分。
(D)師資生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之原則:每學期最少四學分;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最多不
超過 10 學分,該學期如修習 3 學分之課程,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該學
期得修習 11 學分。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X(C)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科目及其...